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行政法

发布时间:2013-05-21 16:47:18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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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常识占了相当比重,尤其是这几年加大了对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考察。
多数考生在学习行政法时,会感觉到主体多、关系乱、程序杂,学习成效并不显著。还有的考生在历经数月艰难备战之后,到了考场上却发现行政法试题大多让人不知所云、无从下手。这主要是由行政法自身特点决定的:首先,行政法尚无统一法典,内容繁复,体系庞杂。加之行政规范数量惊人却又难以抽象化,分布在成千上万个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法律文件之中,欠缺体系性,显得繁杂凌乱。其次,行政法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汇融合。许多行政法律,如《行政许可法》中既有关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也有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问题,很难将这类法律归为行政实体法还是行政程序法的类别。同样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中也存在。再次,行政管理专业性强,离我们的日常生活比较遥远。有人形容行政法调整的事项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行政管理牵涉范围广,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运用专业的知识、规则和思维才能解决,使得欠缺行政机关专业管理常识的考生朋友难以深人理解。
基于此,我们有必要谈谈2013年考试中的行政法复习备考问题。
要想学好行政法,在考试中得到高分,根据我们的经验,考生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掌握行政法的核心价值
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这是学习行政法必须把握的一根红线。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公法的基本目的是控制、保障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行政法就是控制、保障和规范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权,它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相对于行政权而言,行政法具有三个功能,即控制、保障和规范。但这三个功能或者说价值之间并不是并行的,而是分层次的,其最高价值是控制行政权的运行,可以说所有的行政法规范首先都是围绕着如何控制行政权的运行展开的,然后才是考虑如何去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有效运行,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都是如此。考生在理解行政法立法文件的具体规定时,应当始终坚持从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角度加以分析研究。
二、理解行政法的内容体系
围绕着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行政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谁有资格行使行政权,即“行政组织法”,在考试中,直接考查主体资格的有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派出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会在行政复议中考查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考查被告,以及在国家赔偿中考查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其实都是在考查行政主体资格判断这一重要知识点。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具体行使行政权的表现,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行为法”,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具体类型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监督及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方式和救济制度,这部分可以称之为“行政监督法”或“行政救济法”。
以上三部分再加上行政法基本原则部分,行政法的体系内容一共是由四大部分组成:(1)行政法基本原则;(2)行政组织法;(3)行政行为法;(4)行政救济法。行政法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典,但这四大部分却是一个完整的行政法规范体系。
三、用行政法的思维学习和运用行政法
考试中经常将行政行为与民事活动放在同一道题目中考查。此时考生需要对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很好的区分。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有权命令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权代表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了它在行使时具有高于个人权利的性质,在具体的行政法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这一特点。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等等。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基本标准是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是平等的关系,行政机关能否命令对方做什么,对方是否必须服从,是否表现为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考生在理解了上述三个问题后进行学习备考,一定能有显著成效。

责任编辑(shx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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