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常识之刑法五

发布时间:2013-11-28 15:32:21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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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3、单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刑法对单位犯罪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这些社会关系在《刑法》第十三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5、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要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与作为义务相关的,这是我们理解不作为的重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有四种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第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第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四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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