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1-28 15:33:33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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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称之为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