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1-28 15:37:22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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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 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 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 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2)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 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