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常识之宪法十四

发布时间:2013-12-03 15:47:25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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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宪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宪法可谓望而却步。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宪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宪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

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③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 行搜査,都属于非法搜査。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镑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人、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察人员需要对被告人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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