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常识之刑法十六

发布时间:2013-12-04 15:13:55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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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 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③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4种情况。

①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曰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人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④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4)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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