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常识之刑法二十二

发布时间:2013-12-19 13:40:48     来源:

山西事业单位交流群:204667512

 \

微信号:shxoffcn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九、典型罪名

(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

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 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夂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三十万元为立案标准。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

分享
相关文章推荐
考试日程
重点推荐
视频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