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19 10:14:11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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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翻异别勘”是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移司别勘”是指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差官别推”是指原审机关将案子申报到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机关的官员重新审理。这种情况下,往往或者是差派上级机关的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上级机关复审。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翻异别勘”的是:
A.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B.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C.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D.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答案】D。中公解析:这个定义较长,比较适合用主特征的方法。翻异别勘的定义的主要特征为:由原审机关将案子移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或者是申报到上级机关复审。D项县上诉至州后,犯人提出申诉又发回县重审,是发回下一级机关,不符合定义。故答案选D。
【例2】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被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被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的一项是:
A.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保护了乙的生命
B.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乙,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了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已抓住口袋中的手枪正准备对其射击
C.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甲未能得手
D.甲与乙醉酒后发生激烈冲突,两人相互厮打至马路上,正当甲要捡起路边砖头击打乙时,围观人群中有人喊“警察来啦”,甲受惊吓不慎跌落路边河沟溺水身亡,乙安全无事
【答案】D。中公解析:偶然防卫的定义的主要特征是“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被害人使用了武力”,D项中乙并没有对甲使用武力,甲是自己溺水身亡,因此不属于偶然防卫。A、B、C三项都符合定义。
通过这个主特征的方法,不但可以提高同学们的阅读速度和做题速度,而且还可以提高大家的准确率,所以中公教育专家认为,大家在平时复习和练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要把平时讲过的方法运用到做题当中,这样才能学以致用。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