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13 16:48:49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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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为“手机使用”的各种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三是携带手机当做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第七条第 (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即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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