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民法总论

发布时间:2016-04-27 10:34:46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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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法律部分一直都是重点和难点。在民法整个体系中,民法总论是学习民法学的基础,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将概括总结民法总论的常考点,帮助考生有效备考。

民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1)民法概述。包括: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事主体。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成立。(3)引起民事权利的变动几种重要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能力制度);‚诉讼时效。

一、民法概述

考点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

考法:考查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列举。

例题:下列选项属于人身权中身份权的是( )

A.姓名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监护权

考点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考法:考查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各原则的含义。

例题: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自主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这体现了( )

A.诚实信用原则 B.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C.民事活动公平原则 D.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民事主体

考点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考法:起止时间及承担责任的不同。

例题:在我国,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完全行为能力人

D.完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考法: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效力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效力

例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其配偶乙(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三、民事权利的变动

考点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1.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4.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考法:对某个民事行为效力的判断。

例题: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元,但半年内需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考点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3年、4年、20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考法: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及案例判断。

例题:甲乙为某公司同事,双方一向交恶,某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甲将乙打伤,乙请求甲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

A.一年 B.二年 C.四年 D.二十年

中公教育专家相信各位考生只要方法得当,加上一定时间的积累,都能轻松攻克公基难关,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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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草记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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