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6-07-04 14:50:50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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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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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草记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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