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6-07-07 15:48:15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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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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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草记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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