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22 11:06:27 来源:汾阳政府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对象、岗位和名额
招聘对象:2017年7月底前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往届本科毕业生需具备执业资格证(详见附件1)。
2015、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
招聘岗位和名额:全市拟招聘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00名。其中:汾阳市人民医院(差额事业)30名,汾阳市中医院(差额事业)30名,汾阳市妇幼保健院(全额事业)25名,汾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额事业)10名,汾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全额事业)5名。
具体岗位、名额及要求详见附件:《汾阳市2017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分配;
(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年龄和其它条件;
(四)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三)凡受到党政纪、校(院)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立案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属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
(六)现役军人;
(七)在原单位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被吊销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以及政策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人员;
(八)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九)未满相关规定服务年限的;
(十)参加公开招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应聘者在报名后、聘用前已录用为公务员(参公)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除应届毕业生外,其他报考人员取得毕业证等相关证件截止日期为发布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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