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的考察

发布时间:2018-01-02 11:53:44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山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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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的考察

山西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是山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的考察,希望可以对各位考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起到帮助。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刑法分则部份的考察力度正在逐年增加,而在考察方式中也存在单独考察刑法分则中的条文以及结合刑法总则知识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两种难度等级。今天就让老师带着大家,通过两道题目一起加深一下对于分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挪用公款罪的认识了解。

【经典例题】下列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甲为了赌博而向乙(国企领导人员)借款,谎称用于购房,乙从单位挪用5万元给甲,两个月后甲归还,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B.甲第一次挪用公款5万元,两个月后再次挪用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归还上次的挪用款,后案发,对甲应认定为挪用公款15万元

C.甲挪用公款后为防止被他人发现,就将帐目销毁,到案发时甲并没有归还行为,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D.甲(国企人员)挪用单位5万元的国库券,4个月后归还,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A选项当中国企领导人员乙受到他人欺骗主观上进行了普通的挪用公款行为,而客观上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那么只能在其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去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其挪用公款时间未足3月,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B选项,行为人甲进行了两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是实际上二次挪用公款行为只对于国家财产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故应该定挪用公款10万元定罪量刑。C选项,行为人甲销毁账目的行为能够证明其根本没有返还挪用财产的可能性,因此应当按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贪污罪定罪论处。D挪用国库券的行为根据最高检颁布的《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经典例题】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答案】ABC。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款1.2万元,应对这个行为进行总体评价,认定为一个挪用行为,若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会导致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侵害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得不到惩罚的不公正的结果出现,因此不能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同时,由于甲的行为活动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因此如果认定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将导致不公正。选项C说法错误。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营利活动,而不是非法活动。选项D说法正确。甲参与赌博的行为属于非法活动,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赌博行为获取利益,具有一定的营利的性质,为了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对甲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故本题答案选A。

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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