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15 09:59:36 来源:
山西教师招聘: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因此,教师法律法规就成为教师招聘考试中的常考考点,这里中公讲师对常考点进行知识点梳理。
一、颁布与施行时间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
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
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再次修订时间:2015年4月24日(自公布日施行)
再次立法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位:我国施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
施行时间:1994年1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二、原则方针类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中长期发展纲要】
责任编辑(刘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