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特岗教师备考:关爱学生

发布时间:2018-06-20 10:53: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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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本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这样描述“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关爱学生被誉为是师德的灵魂,也被称之为核心和试金石。倡导“关爱学生”就是要求教师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的情感和爱心。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这是调节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要想做到准确全面记忆,其实只需要能够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关爱哪些学生?怎么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学生的哪些方面?错误做法是?答案分别为:

关心全体学生,

严慈相济的关爱学生,

关心安全,健康,权益,(其中“安全”为08版本新添加的内容)

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是错误做法。

而要想深入的理解关爱学生,需结合相关知识点做进一步的关联

知识点1:学生权利——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结合此考点,题目可以从学生的权利角度来出题,考察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比如:“某老师,因为学生迟到,罚他抄写课文十遍(变相体罚)”;“某老师因为学生上课表现不佳,没有回到出应该回答的问题,骂他是“笨蛋”(讽刺挖苦)”;“某老师,因为学生没交作业,罚他去操场跑10圈(体罚)”等等,题目答案如果是考察违背了职业道德的什么要求,那就是“关爱学生”,如果问侵犯了学生什么权利,那就是选“人格尊严权”。

知识点2:法律法规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结合此考点,题目可以以选择题的形式,考察违反了哪部法律的要求。

知识点3:新型师生关系特征——尊师爱生

尊师与爱生是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教师通过对学生的尊重和关爱换取学生发自内心的尊敬与信赖,学生对教师的这种尊敬与信赖又可激发教师更加努力地工作,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心理气氛和学习条件。

结合此考点,题目可以从教师关爱学生角度切入,考察体现了什么师生关系,或者可以作为一个材料题,第一问询问体现什么样的师生关系,第二问考察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综上,以关爱学生为切入点,可以呈现为一个设计多个知识点的多选,更有可能会以材料分析题的形式来考查,如果材料中不指定用什么理论来作答,只要求用教育的相关知识来回答问题,上述涉及的考点均可作为题目的作答点来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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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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