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诉讼的被告

发布时间:2018-07-02 11:09:37     来源:中公教育

山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

>>>山西近期公职类考试信息汇总

山西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是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诉讼的被告,希望可以对各位考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起到帮助。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时常会出现关于行政诉讼法的题目,由于行政法离考生生活较远,所以很多学员会出现对行政诉讼法被告弄不清的情况,现在就事业考试中的行政诉讼法的被告进行简要分析:

一、练习题:

甲市工商局对张三开的饭店因无照经营进行处罚,罚款3000元,张三不满意进行复议,后对复议机关所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意,要进行行政诉讼,如何确认被告?

A. 甲市工商局

B. 复议机关

C. 甲市工商局或复议机关为被告

D. 甲市工商局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规定,(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故正确选项D。

二、.知识点分析: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什么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呢?一般说来,(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三类情况下,即视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了一个新的处理决定。

此外,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是对复议机关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该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就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这类组织。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另外,还有就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是以上六种情形对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的考察,故学员要加强对于被告确认的学习。

其他相关文章阅读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历史常识 法律常识
地理常识 科技常识
经济常识 公文基础知识
道德常识 政治常识

近期事业单位招聘


2017山西最近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太原 大同 阳泉
忻州 朔州 吕梁
临汾 晋中 晋城
运城 长治  

更多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山西人事考试信息网

责任编辑(云尚)

相关文章推荐
考试日程
重点推荐
视频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