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

发布时间:2013-11-28 15:29:36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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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考试,大部分考点来自于常识性问题,而法律知识更是常识性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往的备考中,大多数考生对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概念缺乏正确的认识。针对这个问题,中公教育团队总结归纳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性及区别,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及共性,希望考生在平日的复习中能够重点掌握,加强练习,在考试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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