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1-28 15:29:36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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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及共性,希望考生在平日的复习中能够重点掌握,加强练习,在考试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