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1-28 15:30:01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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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构成
1.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虽然有能 力、有条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 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1)不可抗力。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无罪过事件或缺乏认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