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学之民事行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03-20 15:43:51     来源: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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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学之民事行为的效力

根据效力不同,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有效的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主体资格欠缺,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四)无权处分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或变更请求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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