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

发布时间:2017-04-01 10:36:51     来源: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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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做题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刑法部分考试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一个常考点,也是一个重难点。在这部分的考察中,通常以案例的方式考察,所以这部分主要是理解为主,而难点在于怎么去区分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个简单有效的做题步骤,提升大家的做题正确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行为,它发生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因为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未能得逞。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没有达到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它发生在犯罪着手之后到结果出现之前。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出现,它发生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即准备之后,结果出现之前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那在具体做题的时候怎么去判断呢,大家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步骤:

一、找出行为人停下来不能继续犯罪的原因,判断这个原因属于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例1、甲扬言要杀乙,乙报警了。甲在去乙家的路上被埋伏在周围的警察抓住了。

例2、甲要杀乙,一枪打向乙的胸膛,乙当天穿了防弹背心,毫发无损,甲很气愤说了句不信乙天天穿,于是就走了。

例3、甲以杀人的故意给乙的饮料里投放毒药,甲发现喝了饮料的乙很难受,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医生的救治,乙好了。

在这三个例子中,例1中甲未得逞的原因的是被警察抓住了,这属于客观原因;例2中甲停下来的原因是乙穿了防弹背心,属于客观原因;例3中甲停下来的原因是自己主动将乙送往医院救治,属于主观原因。

二、当判断出原因是主观还是客观之后,就可以对未完成形态做一个初步的判断。

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主观的,即能达目的而不欲,就是犯罪中止,如果停下来的原因是客观的,即欲达目的而不能,就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

针对上述的三个例子,在找出原因之后我们可以做初步的判断,例1和例2停下来的原因是客观的,所以这两种情况就属于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中的一种。而例3不能继续犯罪的原因是主观的,那就只能是犯罪中止。但对于犯罪中止来说,不仅要主动放弃犯罪,还必须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否则不能成立中止。比如,例3的甲把乙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为堵车3小时,最后乙还是死亡了,甲就不能成立中止,而成立犯罪既遂。

三、当对未完成形态有了初步判断之后,如果是客观的原因停止下来的,那就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

着手之前叫犯罪预备,着手之后叫犯罪未遂。

着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犯罪节点。通常认为,着手是让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一种紧迫的危险状态。比如说用刀杀人,一定是刀要砍下去的那一瞬间才是着手;在杯子里投毒杀人,一定是被害人拿起杯子将要喝的瞬间是着手。正确界定着手对于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分就非常重要了。

针对上述的例1,甲还在去乙家的路上,并没有让乙的生命安全处于紧迫的状态,因此甲并没有着手,属于犯罪预备。针对例2,甲已经开枪了,让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的状态,甲已经着手了,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这三个步骤,在做未完成形态的题目时就会减少错误率。但需要注意一点,原因一定是和行为停下来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能算作原因。比如:甲的父亲病重,想提前继承财产便决定弑父,刚拿起针管准备给其父亲注射毒药的时候,一声巨雷响起,甲吓了一跳,针管掉在地上,甲捡起针管想到杀父毕竟是大逆不道的一件事,便放弃了。在这个案例中,可能会有很多人认为甲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打雷,属于客观原因。其实不然。导致甲最终停下来的原因,是甲自己觉得杀父是大逆不道的,这是主观的原因,应当属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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