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一)

发布时间:2017-05-17 14:24:54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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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一)

【导读】

山西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一),希望可以对各位考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起到帮助。

民法总则已于3月15日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纵观全局,民法总则是制定民法典的第一步,也是在原先民法通则基础上的修订版。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条文中存在冲突将以民法总则为准,为更好地学习新法,特做此对照表,供学习使用。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照表

民法通则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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