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7 14:24:54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一)
【导读】
山西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一),希望可以对各位考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起到帮助。
民法总则已于3月15日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纵观全局,民法总则是制定民法典的第一步,也是在原先民法通则基础上的修订版。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条文中存在冲突将以民法总则为准,为更好地学习新法,特做此对照表,供学习使用。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照表
民法通则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
|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八条 |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其他相关文章阅读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 ||||||
历史常识 | 法律常识 | |||||
地理常识 | 科技常识 | |||||
经济常识 | 公文基础知识 | |||||
道德常识 | 政治常识 |
近期事业单位招聘
2017山西最近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 |||
太原 | 大同 | 阳泉 | |
忻州 | 朔州 | 吕梁 | |
临汾 | 晋中 | 晋城 | |
运城 | 长治 |
更多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请关注6677365.com
责任编辑(友兮酒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