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7-10-20 09:23:47     来源: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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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占有土地的权利

任何用益物权都是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同时也适用占有的法律保护。

B、使用土地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对建设用地进行以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造物以及其他工作设施为目的而进行使用和收益。

C、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包括:

a、转让

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投资达到25%;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在剩余期限范围内转让;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进行转让登记时发生转让的效力。

b、抵押

c、出租,但必须投资达到25%

D、从事与建筑建筑物有关的附属行为

(2)义务

A、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方式加以利用,未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B、不得闲置土地的义务

1年内未开发的收取不高于土地出让金20%的闲置金;连续两年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土地。

以及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恢复土地原状。

2、空间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建立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建立在土地上方或者地下一定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为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之上可以同时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后设立的空间使用权不得妨害已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空间使用权。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该条规定为集体土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事主体还不能仅仅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而设立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具体设立需要依据以后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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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山西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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