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自然人

发布时间:2017-12-22 11:49:10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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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自然人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之自然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考点背景】

民法的自然人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尤其是今年的《民法总则》颁布后,对于自然人的考查会占据更大的比重。该知识多半是以案例类的题目进行考察的。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自然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这一章的内容尤为重要,务必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把握。

【考点结构】

(1)什么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依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在民法当中将“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都纳入自然人的范畴。概念很简单,理解即可。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也就是所谓的“法赋人权”。民事权利能力在《民法通则》中的表述为“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从这个表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胎儿在具体的规定中不会具备该能力,只有其出生了才能具备该能力。但是,在最新的《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所改动,在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就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其实在《继承法》第12条就早都有所表述,在此特别法与一般法得以一致。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靠自己的行为真正的去行驶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这由于每个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又有所区别。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具体将自然人分为三种,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法律特殊拟制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两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最完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依靠自己。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包括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有所减弱,只能实施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范围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包括不满8周岁的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类人的能力最弱,一切活动均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行。

【考点运用】

对于民法之自然人的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尤其记忆的内容偏多,加之新法更新,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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