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治安调解适用程序

发布时间:2017-12-22 11:55:28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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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治安调解适用程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治安调解适用程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治安调解适用程序一直是公安机关考察的重点难点,在日常授课过程中学员经常出现对于继续盘查中涉及的几个特殊时限混淆的情况,以下就其进行分析:

知识点分析: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

治安调解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二、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三、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四、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五、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治安调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结;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缓不宜急;

四、宜宽不宜严

在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过程中,重要考点在于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解决程序的把握。在治安调解的过程中,遵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以有能够达成协议和不能达成协议的两种情况。

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则该行为将引起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调解不成的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相互谅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而不能息事宁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决定,如果受害人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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