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之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发布时间:2017-04-11 16:33:52     来源: 山西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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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之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导读】

山西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之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答:(1)占有权,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民法学可以说是重难点,需要考生在申论和行测投入精力之余钻研民法学,压力不可谓不大。但正因为如此,只要考生能够掌握更多的民法学知识,就能够在民法学的考试上取得突破,提高自身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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